来源:m6米乐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25 17:31:35
在化妆品法规监管不断收紧的过程中,电子商务作为化妆品经营的主要渠道之一,怎么样做监管长期受到整个行业的热烈关注,但由于电子商务充斥着新渠道、新业态,在制定相关法规前需要预先进行更多调研,让监管更符合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现状,在去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研讨后,化妆品网售法规终于得以出台。
2023年4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政策解读一文中,药监局强调,该法规的制定是由于近年来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网络经营化妆品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均明显高于传统销售经营渠道,如今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再出法规,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位法相关规定,研究适用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公告显示,《办法》主要遵循“突出平台作用”、“突出源头治理”、“明显问题导向”、“突出监管协同”的起草原则与思路,要求平台承担更多责任,与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并坚持“以网治网”的管理思路,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要求国家药监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方法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
《办法》首先对监管对象和部门进行了明确,适用对象最重要的包含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三大主体,符合其中任意一项条件的对象即需严格遵守监管新规。
换言之,虽然《办法》并未明确界定“其他网络服务经营”的定义,但总体已包揽所有基于网络进行销售经营的方式,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由于涉及海关、税收等多部门监督管理问题,且已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此《办法》。
对于平台,《办法》规定其需要履行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规定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
在此过程中,国家药监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办法》最主要的监管对象以及协管对象,平台要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履行,责任要求主要为以下几点:
在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中,应当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并且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办法》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日常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有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
日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对于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进行的检查,平台需核实产品的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方法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
对于依照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的日常经营行为检查,平台应重点检查产品备案标签等信息,及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办法》鼓励平台定时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要求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对于发现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平台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对于有因质量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拘留、质量管理处罚、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经营者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制止后,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线索报告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在监管部门调查认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此外,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和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求等。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需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有效期、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其中产品的名字、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联的内容一致。
在配合上文中提到的平台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立马停止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
对于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在停售特定批次产品后,对于仍需经营的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对于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别的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马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未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东耳观点:在东耳文传此前报道《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备案标签等信息须在主页公示》中,国家药监局去年八月出台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曾引起行业的广泛议论,大量从业者认为化妆品网售法规的出台将极大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如今看来确实如此。
从《办法》内容来看,新法规虽然以更全面的姿态收紧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能够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减少化妆品违法违规频率,推动行业更健康发展,但从落地的角度来看,也极大增加了平台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在线上平台流量红利渐失的大环境下无疑是一记重击。
同时,监管部门该怎么样确定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检查,上传正确信息并予以记录,依然是限制法规有效实施的核心问题,目前来看,法规的推行过于依靠平台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自觉遵守,有关部门的网络监管技术仍有很大的升级空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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