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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4-044证券代码:874560证券简称:江天科技主办券商:国投证券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于2024年10月1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4.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逐渐完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公告编号:2024-044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5.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第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6.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7.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五)股东会违反前项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0.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1.第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不允许超出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公告编号:2024-044(二)连续性和稳定能力的原则;(三)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2.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包括:(一)现金;(二)股票;(三)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3.公司的现金分红条件如下:(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企业后续持续经营;(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五)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14.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企业能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告编号:2024-044第七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依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做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做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约束机制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依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公告编号:2024-044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16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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